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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呼唤立法

1998-08-15 来源:光明日报 刘仁文 我有话说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一批不同层次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有的省、市还出台了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的条例,这对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实际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在这方面尚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致使这项工作的开展很不平衡,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例如,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如何认定,抢救落水儿童等好人好事、与自然灾害事故作斗争或者机智地使犯罪分子落网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对那些没有被发现的见义勇为者特别是地处偏僻的农村地区的见义勇为者,如何使其得到应有的表彰奖励,可否规定本人的申报制度?对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如何避免表彰奖励中的推诿扯皮现象或者重复现象?对那些处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单位的见义勇为者,如何使其应得的奖励和保护待遇落到实处?而对那些见义不为、见危不救的人特别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诸如此类问题,不仅在不少地方无章可循,即使在那些已经制定出了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也存在可操作性差或者彼此之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

基于见义勇为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士呼吁国家就此做出统一的立法,使之有章可循。去年的“两会”期间,就有代表递交了《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规的建议》提案。接着,在去年五月份,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又邀请了全国省一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及部分省会市基金会负责人召开了“见义勇为立法研讨会”。

笔者认为,国家就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表明了国家的一种姿态,即弘扬正气,鞭挞邪气,有利于形成一种正气压倒邪气的社会大环境。其次,它有利于克服见义勇为表彰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和“阵风效应”,使见义勇为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第三,它也有利于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并鼓励更多的公民投身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斗争中来。最后,对那些为党纪政纪所不容、千夫所指、严重败坏政府声誉和形象的见义不为者给予必要的制裁,也是制止社会风气滑坡、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必要之举。

道德为法律鸣锣开道,法律则是道德的保障和后盾。见义勇为,不仅需要道德的支撑,更需要法律的保障。期待国家立法机关对此引起重视,早日将见义勇为的立法列入议程,在总结各地地方性立法及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完整的全国性法律,推动见义勇为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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